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20%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建【2015】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和本地实际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