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怎样补缴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社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晋人社办〔2015〕5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晋人社办〔2015〕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人社办〔2015〕84号)。
支付范围和条件
劳动年龄内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职工,符合参保条件,但不应参保、不缴费或中断缴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通过事后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备用基数、比例和滞纳金
用人单位和人员在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缴纳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8%缴纳。并且从欠费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补充信息(城市级)
1.该单位发出付款申请。
2.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一次性缴费申报表
3.逾期期间劳动用工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4.支付年度工资总额工作流程的员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原单位造成的支付中断,原则上按照“谁欠钱,谁支付”处理。
经协商同意,也可由的现工作单位补足。(具体可咨询参保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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