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规定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如下:
雇主
按照劳动者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由用人单位银行按月代扣。
企业员工
本人缴纳工资的8%,由单位按月代扣。
注意:
1.职工工资低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2.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个体工商户
1.按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2.个体工商户按照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按照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灵活的员工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