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租房租金如何支付
答案:根据《上海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条(租金缴纳)可知:
经济适用房租金可按月或按季度收取,超过一个季度的租金不能提前收取;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经济适用房承租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赁单位不得向承租人收取除保障性租赁房租金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承租人不单独缴纳保障性租赁房的物业服务费。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延伸阅读:
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在本市合法就业、住房困难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本市某区域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本人、配偶及子女拥有的产权住房和租住的公有住房核定。
本办法所称出租单位,是指保障性租赁房的产权单位,或者与保障性租赁房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取得完整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单位。
产权单位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运营企业进行租赁运营的,仍以产权单位为“出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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