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一览
"2021年天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列表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边肖提醒:
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失业前,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无故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