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医保局关于调整省本级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政策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药品和高值药品单线支付管理政策的通知
省级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1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省级统筹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现就省级统筹药品和高值药品单病种支付管理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完善药品单一支付政策
省级参保人员按规定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含门诊和住院),不考虑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直接支付75% 。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次支付的药品费用总额不超过25万元/人·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单病种支付限额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不含个人分担部分)的费用,纳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支付比例为77%。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年度支付限额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完善高值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省级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高值药品时,药品费用并入住院费用,按规定支付。已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登记的省级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已纳入省级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高值药品,药品费用按门诊特殊病种相关政策支付。根据规定,通过高值药品认定的省级参保人员,在规定治疗医疗机构门诊或供药药店使用未纳入特殊病种范围的高值药品,药品费用按省级住院支付政策支付,不考虑起付线。
单线药品和高值药品范围按省医保局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单位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