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条件
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本市某一区域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本人、配偶、子女拥有产权并租住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按照以下标准结合通勤因素确定:
(1)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七个中心城区和浦西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计算申请家庭位于七个中心城区和浦西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住房建筑面积。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浦东新区(外环外)的,计算申请家庭位于项目区的住房建筑面积。
(3)保障性租赁房位于五个新城的,可结合新城发展和职住平衡需要,进一步优化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具体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提出,报市房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面向全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半年以上后出租率仍低于80%的,可以适当调整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的区域范围;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租赁单位可在上述基本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产业园区和用人单位支持的保障性租赁房,应当优先或者定向供应给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出租单位应将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备案。
电源标准
合理控制住宅类保障性租赁房的供应标准。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入住两居室及以下,两三个孩子的家庭可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安排使用多居室公寓单元。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房。
申请流程
1、符合申请保障性租赁房资格的人员提交申请表等材料;
2.租赁单位根据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其中,将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核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
3.审核同意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审核不合格的,出租单位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入住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就业通知、自主创业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
(3)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本人、配偶、子女最近10个工作日内本市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或“我的带标房产”APP网上查询服务获取);在本市租住公房的,提交租住住宅公房证明;
(四)租赁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上述申请材料中,根据“两免提交”的原则,申请人不需要重复提供可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
本单位、本系统职工提供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可适当简化,由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租赁期限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后,入住人员经复检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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