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度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算的通知 [/S2/]
鉴于2022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及2022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尚未公布,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待遇计发,经研究,现就2022年缴费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在2022年度缴费基数和待遇计算基数确定前,暂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为6006元/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暂相应封顶。用人单位正常申报2022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从业人员),可以选择3604元/月至18018元/月之间的任意整数作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或者在基准值发布后缴纳;按政策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国有农垦企业(包括已撤农场建区、行政区、建制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及其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可以申报2022年度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以等到基准值发布后再申报。
(2)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参保人员工资之和)乘以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不保不封顶。
(3)如需停保或转出保险,应在缴费期间申报缴费。能领取待遇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前,应申报缴纳缴费期间的费用。
(四)2022年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暂按2021年养老金(6728元/月)计发,指标按2022年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计发,预核定预发放。2022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后核定计算。
(5)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按202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相关待遇。
二、2022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算基数确定后,及时进行缴费结算、缴费和待遇审批、结算,并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一)已缴费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缴费月份不变。缴费工资指数小于0.6或大于3,本人愿意的,可在2022年底前按现行缴费基数调整为0.6或3(退补差),逾期不再调整。不调整的,按个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大于3的,按封顶指数计算,实际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二)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单位职工以前的缴费基数按2022年缴费基数基准值统一调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退补)按调整后的基数结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也按公布的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
(3)已停保、转出、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不调整缴费基数(工资),不结算缴费。已停止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公布的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
(四)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已预核定预缴费的,统一重新核定,按新标准发放或结算,补足或扣除与前次预缴费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