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出
员工养老金转出:
转出省外:
根据《关于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66号),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就业的,不再办理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最后由参保地社保机构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参保人在省内有多个个人账户且存在重复缴费的,参保人需要确认保留最终的养老保险关系。填写退款申请表后,其他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记录将被同步删除,相应的个人账户将退还给参保人。
跨省转出:
1。处理条件:
(1)处理时属于停保状态。
(2)符合转出地的相关转入规定。
2。转出流程:
(1)在广州税务部门停保(如果确认已经停保,则不需要这一步);
(2)新就业地参保后,持相关资料(包括广州市打印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转入地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
(3)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确认审核信息后,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送《联络函》(省内5个工作日,跨省2个工作日);
(4)广州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下载联名信,核对信息生成,将信息表传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跨省2个工作日);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接收并下载信息表完成审核确认(跨省4个工作日);
(6)广州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指令,办理基金转移手续(跨省5个工作日);
(7)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收到转移资金后,核对转移金额并确认(跨省2个工作日)。
3.打印保险支付凭证所需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公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只能提供其中一种);
(2)申请人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
备注:
①2010年1月1日以后,在本省首次参保(以每月实际缴费时间为准)的外省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情况,临时账户建立前已缴纳的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变。再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原临时户口被封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原临时账户。其中,只有临时户口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合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发放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②除特别注明外,所有原件仅供社保机构审核、扫描、存档;
③特殊情况下,应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④其他的,提供申请人和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单位不方便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的,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⑤以上材料均需电子存档。如果是第一次扫描进入证书库或证书库中的原证书需要更新,应核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地址:
广州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可查看【点击此处】。
提示:
目前花都区的业务还没有下放到街道,需要在区中心办理,其余区在附近街道办理。
城乡居民养老转出:
处理条件:
申请人向新户籍地社保机构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被核准的,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受理通知书》邮寄至原户籍地社保机构转出。
业务流程:
1.申请人在广州市办理城乡居保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或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之一),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请转移。
2.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函(以下简称衔接函)后,对申请转入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业务系统中对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将参保人个人账户一次性转移到转移地社保经办机构,终止本人转移申请。 并按规定保留原始记录备查。
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社会保障(公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居住证和护照;
2.如有特殊情况,应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由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和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单位不方便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的,可以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经办部门:
广州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详细地址点击此处可查看。
提示:
目前只有天河区、黄埔区、荔湾区、海珠区、番禺区将此业务下放至街道,到就近街道办理。其他区去区中心。
医保转出
处理条件:
1.办理此项业务前,参保人应已办理停止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手续。
2.参保人已在广州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可不再办理此项业务。
3.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可选择退休待遇享受地作为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条件的其他统筹地区,办理此项业务。
过程:
网络管理过程1: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搜索“保证”问题。(搜索范围选择“广州市”,经办部门选择“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在弹出的界面中,点击“在线办理”按钮进入在线办理界面,或者点击“物品查询”按钮后,点击“在线办理”按钮进入在线办理界面。
3.如果还没有正式登录,需要重新登录。
4.进入处理界面后,选择要处理的个人电脑号码,点击“处理”按钮。注:如果被保险人有多个个人电脑号,不符合办理转移业务的条件,则不允许网上办理业务。
5.阅读温馨提示,点击“确认”按钮。
6.选择个人账户办理方式(仅对单账户申请有效),选择后续正式转出业务的经办机构,填写本人有效手机号码,点击“确认”按钮。注意:如果该凭证已在代理机构前台进行过网上处理或打印,尚未正式进行转出流程,则无需录入。
7.系统生成基本医疗保险(联)凭证,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盖章打印”功能键,即时生成加盖网上业务专用章的PDF文件,可下载保存打印。
网络管理过程2:
1.下载并登录APP“穗好伴”;
2.登录后,点击底部的“做点事”;
3.在医疗保险一栏找到《保险凭证》的问题;
4.点击“出具保险凭证”进入办理界面。确认证件信息无误后,点击经办分中心的选择按钮,选择后续转出业务的经办分中心。单击查询键;
5.如果查询成功,可以生成并打印投保凭证(点击分享按钮,分享凭证文件保存)。
现场处理
1。处理程序:
申请人需准备好所需资料,前往广州医保中心各分中心或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穗好办app等方式网上办理。,并立即满足要求。
2。处理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广州市医疗保险证(含社保卡、医保卡)原件;
2.委托个人代理人的,还应携带:委托人的社会医疗保险证明(社保卡或医保卡)或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请同时携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部门: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分中心(点击查看)
失业保险转出
失业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即失业保险待遇转移)
1。转出条件
非广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向广州市各区(任意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2。携带信息
转出申请: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社会保障(公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处理转出:
提供转移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失业保险待遇参保人接收函原件)。
注:申请转出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请在申请转出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前,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审批。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1。转出条件
原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以随广州市外的从业人员和失业再就业人员整体转移到新的参保地。
2。携带信息
转出申请: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社会保障(公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办理转出:
提供转移地社保机构盖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原件,参保人员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原件。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
①以上材料均需电子存档。如果是第一次扫描进入身份证库或者身份证库的身份证原件需要更新,必须核对有效身份证原件。
②其他的,提供申请人和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单位不方便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的,可以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地址:
广州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可【点击此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