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交了几年工,回到了港澳。之前在天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台湾省港澳台居民在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港澳居民在符合领取养老保险规定条件前离开天津。他们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来处理他们在天津的养老金账户:
1)保留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再次来天津工作生活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2)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一次性收回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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