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产假工资发放标准(附计算方法)
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女职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导致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缴纳费用;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当补足差额。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标准计算。女职工在享受假期前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