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医疗保险报销指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业务)
★、政策依据:
(1)《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办[2010]52号)
(2)《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府办〔2010〕23号)
(3)《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府办〔2012〕42号)
(4)《关于贯彻落实:(国社保〔2012〕50号)的通知》
★、搬运条件:
参保人在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已出具《中山市生育待遇计划生育登记确认表》(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确认表》);
(2)参保人在流产或新生儿出生之日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上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所需材料:
(1)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2)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等医院出具的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分娩或计划生育信息的门诊病历(内容应包括入院时间、妊娠时间、流产日期或新生儿出生日期或手术日期、分娩方式及胎数);
(3)被保险人及代理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保险人在中山当地6家银行(工、农、建、中、广发、交行)签名的全合一存折或借记卡;
★处理程序:
参保人(或代理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各社会分局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工作人员初步核实信息无误后立即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待遇。
★处理时间:
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受理,受理后当天办结。
★、注意事项:
(1)诊断书或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出院证明、出院证明)应由就诊医院盖章(包括医院公章、诊断证明、就诊科室业务章等。).内容应包括入院时间、妊娠、流产日期(或新生儿出生日期或手术日期)、分娩方式、胎数。如果医院不能确定,比如流产日期,怀孕周数等。,应由被保险人书面承诺确认。
(2)疾病证明或出院小结等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流产日期的,可以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日期作为补充说明,并核对原件。
(3)受理时计划生育确认单已过期,但流产日期在有效期内的,计划生育确认单仍有效,可直接报销,无需重新开具。
(4)因无人照顾等特殊原因在市外住院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先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手续。
(5)参保人在以下医院生育的,视同本市生育待遇,无需办理异地生育登记。(珠海市人民医院、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珠海上冲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五邑中医院、江门市人民医院、江门市妇幼保健院、江门市蓬江区白石骨科医院、顺德贵州医院)
(6)被保险人因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其合法继承人的有效银行账户,同时须提供证明其合法继承人的相关材料及被保险人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被保险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证件、医疗文书等资料的名称必须与被保险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一致。两者不一致时,由发证单位证明其有效性。
(8)已在异地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或已被计生部门入账的不予报销。
(9)治疗宫外孕(异位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一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10)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分娩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1)必须提供与本次生育相关的费用收据原件,所提供的报销必须加盖财务监管印章或税务监管印章。没有财政监制章或者税务监制章的,不予报销。
(12)票据已由公检法或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寄存的,可提供加盖寄存部门清晰印章的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如果丢失或者在别处报销,没有原始票据是不会报销的。
(十三)参保人应当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所需资料到参保人或户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办理生育就医手续。
★搬运地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综合服务大厅,各镇、区人社部门
★,电话:
0760-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