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残疾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的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的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的本人工资21个月;
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级和6级残疾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会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雇主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7级至10级残疾
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本人七级伤残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工资7个月。
员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对因工死亡的职工,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受抚养亲属批准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带薪停工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规定办理。
员工在外出工作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时下落不明,有权获得治疗
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发放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将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垫付50%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