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工医保年限不够补缴计算方式
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我市规定缴费年限,选择一次性缴纳规定缴费年限的,一次性缴纳时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如果你继续按月缴费,原单位继续聘用你,以你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2.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缴费年限计入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再执行《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及相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居民,继续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费用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通知实施前,已符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居民,按《办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