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时间范围]
1.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动申请为未参保工时应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全额缴纳、漏缴险种、补缴差额、单位法定代表人缴纳、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用人单位缴纳、退休前已在境外定居人员缴纳、法院或人社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缴纳。
2.用人单位首次增员申请缴纳12个月内社会保险费的,可通过网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员业务,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该业务参照“用人单位增加”业务办理。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有期间缴纳现有雇工的缴费记录,或者与雇工共同申请缴纳同期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单)。
[补齐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费缴纳申请表;
2、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3.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劳动合同、社保审计整改意见书或相应文件,证明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4.工资银行或工资单的原始会计凭证;
5.缴纳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有条件提交材料
1.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有效身份证明;
2.工商登记相关信息;
3.支付人员出境定居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
4.养老金支付历史明细表或医疗汇总表;
5.法人变更登记信息表;
6.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款单。
上述材料的提交条件为:
1.工商登记相关材料提交条件:补缴款项早于税务登记时间时应提供。
2.港澳台人员、华侨有效身份证明提交条件:港澳台人员、华侨需提供,无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3.缴纳出境定居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提交条件:社保法实施后(2011年7月1日,含),退休前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未参保期间的补缴情况。
4.提交《社会保险费缴纳征缴单》的条件如下:用人单位未按职工户籍申报失业保险,造成失业保险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凭人社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征缴单》向其税务部门进行缴纳。
5.法人变更登记信息表提交条件: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提供。
6.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社保审计整改意见或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补缴漏缴保险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件,也不需要提供代发工资银行或代发工资的原始记账凭证;如需补缴2009年10月1日前的漏保,需提供养老金缴纳历史明细或就医情况汇总。
7.无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审计整改意见或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文件,证明补差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8.个体工商户雇主无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或工资单原始记账凭证。
9.法定代表人无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审计整改意见或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文件,证明期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