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对象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
2.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3002元/年;
3.申请人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房产(含农村建房批地)因买卖、赠与、离婚、财产分析等原因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非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暂住证);
2.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含)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含);
3.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3002元/年;
4.申请人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房产(含农村建房批地)因买卖、赠与、离婚、财产分析等原因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三)新就业大学生、创业者申请公租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暂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或者申请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含)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含),或持有千岛湖镇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含)纳税证明;
4.申请人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房产(含农村建房批地)因买卖、赠与、离婚、财产分析等原因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以上三类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条件,不予保障:
1.以家庭成员名义申请1辆以上机动车或车辆购置金额15万元以上【原车辆已过户(注销)未满1年的,仍认定为有车】;
2.家庭成员名下的企业投资(含出资额、认缴额)在30万以上。
(4)申请廉租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5倍(低收入家庭可申请租金实物或货币补贴;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之间的家庭实行货币补贴);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原房产(含农村建房用地)因买卖、赠与、离婚、财产分析等原因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二。住房供应
这些房屋主要分布在风暴巷、袁梦嘉园等居民区。具体房源位置、数量、面积、户型以选房公告为准。
三。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期届满后,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租户可以续租。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者、农民工租赁期限不超过6年。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目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农民工为10元/平方米/月,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者为12元/平方米/月。
3.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按照0.6元/平方米/月执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执行标准为低收入家庭12元/平方米/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至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其他低收入家庭8元/平方米/月。
四。申请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申请、审核和公示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登录浙江政务网或浙办APP,输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选择淳安县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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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顾宣传。县住建局会同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和信息局、公安局、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共同对收入、房产、户籍、车辆等进行审查。申请家庭中,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并在千岛湖门户网站、《千岛湖今日报》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符合要求的电话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六。办公(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居住中心:千岛湖镇新安街106号房管大楼4楼412室
联系电话:0571-6483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