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疫情期间工资、年假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员工在隔离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回答:对在新冠肺炎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防疫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本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本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届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施结束。
问题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给员工安排带薪年休假?
回答:对于因疫情无法按时上班或企业无法开工生产的员工,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并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问题三:因政府紧急措施无法复工的员工,工资是如何发放的?
回答:除已隔离治疗或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外,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封闭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员工不能复工的,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是企业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安排未复工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他们的工资将按正常劳动支付。二是企业在因疫情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使用带薪年休假、自定福利假等各类休假的,其工资按相关休假规定支付。三是企业未复工或复工,但职工不复工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有关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期超过一个的,由企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支付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问题四:如何理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含义?
答:企业停工起止日期从停工之日至复工前一日连续计算。其中,工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及其他各类节假日)。如果企业的发薪日期在此期间内,不影响按照停工相关的缴费标准分段计算工资。比如某企业实行月薪制,2月3日至3月30日停工,其中2月3日至3月4日为第一个工资发放期(30天),3月5日至3月30日为第二个工资发放期。
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的,复工后再次停工的,每中断一次重新计算,两次停工停产时间不得累计计算。比如,企业2月3日至2月20日停工停产,这段时间是第一个工资支付期,之后企业恢复工作生产。但3月1日企业再次停工停产,第一次工资支付期应从3月1日起重新计算,2月3日至2月20日累计期间不计算在内。
问题五:如果企业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缓解压力?
答:用人单位因疫情发生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缓解压力:
(1)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2)协商延期支付工资。对于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三)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企业稳岗帮扶、失业保险费返还、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按规定。
(4)可按规定享受缓缴、降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5)停产待岗。企业在工资支付期内停工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支付期超过一个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生活费。建议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具体标准由企业根据支付能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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