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转学条件

期望理论2022-08-12  10

2022海口中小学幼儿园春季学期转学指南

海口中小学幼儿园转学

一、移交工作原则

根据《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2015〕13号)、《海南省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海南省〔2021〕5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简化中小学生转学手续的通知》(海南省〔2018〕13号)

二。转移条件

(一)义务教育阶段因家庭住址跨镇迁移、监护人跨县(市、区)转移或者因身体、心理状况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就读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2)普通高中学生因家庭住址跨市县迁移、监护人跨市县调动或者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就读的,可以申请转学。省内调剂,其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现行统招计划录取分数线才能转入学校。跨省转学,按照与原学校同级的原则,转入法定监护人居住地附近的高中。

(3)幼儿园学生转学条件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学条件。

三。转移处理时间

幼儿园在寒暑假开始一周内接受家长申请。寒暑假期间办理转学材料审核和转学手续,新学期入学前完成学籍转学审核手续。

四。转移工作的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统筹安排学位。各区教育局和中小学幼儿园要结合人才引进、城镇化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学位。严格控制班级规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原则上幼儿园班额控制在25人以内,中班班额控制在30人以内,大班班额控制在35人以内。小学每班人数应控制在45人以内,中学每班人数应控制在50人以内。

(二)烈士子女、公安英烈子女、残疾公安干警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合格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军人子女按有关规定优先转学。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同等条件下,户籍从省外迁入我市的学生和在本地区拥有自有住房的学生优先录取。

(4)各单位应坚持“国籍同国籍”原则,严格规范学籍管理,避免空挂学籍现象。各单位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保留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材料,以备审核备查。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在原学校就读,转入学校的不得提前接收学生。幼儿园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转学或其他相关费用。

(5)各区教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转学流程,指导所辖中小学幼儿园制定转学流程指南。市属中小学幼儿园也要制定自己的转学流程指引。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转办流程、转办工作负责人、各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办理转办业务。

五、转账办理流程

(1)申请转让。申请人持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家庭住址变更或监护人工作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海口市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的,按照就近划片原则,向居住地对应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转学(划片范围以最近一年公布的招生实施细则相应内容为准)。

2.普通高中转学的,申请转学到居住地附近与原学校同级的高中。

3.学生法定监护人为甲、乙类人才的,向省人才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窗口申请转学。属于C类、D类、E类人才的,到海口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联系电话68526732)申请转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直接向居住地划片对应的义务教育学校或居住地附近与原学校同级的高中申请转学。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可由父母通过部队政治部向海口警备区提出申请。搬迁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由家长通过消防救援部门与市、区教育部门联系。

(2)学校审计。学校根据转学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转学申请进行申请核实。

同意转学的,由学校填写《海口市中小学生转学联系单》,按规定在学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上发起转学申请。

符合转学条件,但因学位已满不能办理转学的,由学校登记,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转学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向家长说明学位已满的客观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向其他有学位的市区学校转学,市区公办中小学学位限制无法录取的,统筹安排郊区公办中小学,教育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校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三)教育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学校提交的转学申请进行核实。

不同意转学的,要及时通知学校,学校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转出学校核查。转出学校对转出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履行核实手续。

无正当理由,转出学校不得拒绝学生转学。

(5)移交学校主管部门核查。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转入学生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履行核实手续。

(6)通知学生入学。办理完转学验证手续后,转学时应告知申请人注册、入学时间及具体程序。

幼儿园学生转学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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