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许建军2022-08-12  27

宝山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官方原文)

宝山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助力科技创新中心主阵地建设,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加强人才公寓征集、租赁和资助管理,积极分期缓解人才住房困难,根据《上海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和《本市市级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区人才公寓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条建立区人才安居联席会议机制。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保障管理局、区经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共同参与。全区人才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将统筹全区人才公寓的征收、租赁、资助等工作,研究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搭建全区人才公寓对接平台,指导协调各镇、园区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二章住房要求

第三条区人才公寓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土地整治、建设、消防等合法手续,房屋质量、安全、消防符合要求;周边交通比较便利,公共设施比较齐全;房子以小户型为主,室内装修一般,基本生活设施,家用电器。

第三章住房筹集

第四条区人才公寓按照公租房、街道、乡镇、园区自建人才公寓、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市场化人才公寓四种类型,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这个地区的公租房。该区域公租房主要位于地理位置好、周边交通相对便利、公共设施相对完善的房屋。在这个区域内,区房管职能部门会根据需求进行相对均衡的分配。

2.街道、乡镇、公园自建人才公寓。主要指辖区内街道、乡镇、园区自建(含购买)的人才公寓。各街道、镇、园区通过购买或集中建设租赁商品房、征收安置房屋等方式筹集房源。

3.单位自建人才公寓。鼓励该地区有条件的雇主使用闲置土地、工厂等。依法依规建设、建造或购买人才公寓。

4.市场化人才公寓。鼓励具有合法资质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和租赁管理机构,整合本区域内建设的租赁商品房等市场资源,开发人才公寓。市场化人才公寓一般在50套以上运营。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通过上述渠道筹集的人才公寓房源,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管理。区公租房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直接备案;镇、园区自建、单位自建、市场化人才公寓的住房,由镇、园区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租赁管理机构向区住房保障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管理局会同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土地监管、消防等部门对住房进行审核后,列入区人才公寓备案管理。其中,城镇、园区自建人才公寓原则上要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立人才公寓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将及时发布和更新人才公寓房源、房型、分布、价格、租赁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租赁物

第七条在本区企业及教育、卫生、健康机构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租住本区人才公寓。

(一)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登记(法人登记),宝山地区税务登记;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符合本地区科技创新中心主阵地建设或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为保山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

(2)上年度区级纳税百强企业;

(三)认可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地区总部及其RD中心;

(5)本区教育、卫生、卫生系统事业单位;

(6)其他需要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支持的企事业单位。

(2)人才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与本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或经区人才安居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包括各类创新创业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等。

公租房还需要符合宝山区公租房管理处法的准入条件。

第六章房租补贴

第八条租赁区域人才公寓在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享受租金补贴:

(一)企业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区级以上高层次人才;

2.在企业中发挥良好作用的中高层管理人才,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具有技能型国家两项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在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

3.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优秀人才。

(二)教育人才,需要在区教育系统相应岗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聘任相应职务;

2.获得区级以上人才称号或计划;

3.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国内一流大学、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

4.紧缺学科可适当放宽。

(三)卫生专业人员,需在区卫生系统相应岗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聘任相应职务;

2.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3.紧缺专科(包括儿科、康复、ICU(重症)、急救(公立医院和院前)、精神卫生、超声诊断、病理诊断、麻醉、公共卫生(仅限疾控中心和妇幼保健院)、感染)可适当放宽。

第七章补贴标准

第九条区内人才公寓租金补贴不超过同区同类型住房市场价格的30%,每人每月租金补贴不超过1000元。不足1000元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海外人才来区工作创业,每月最高可获2000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条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实行配额分配管理。具体名额分配方案由区人才住房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人才类型、人才公寓住房、租赁需求等综合情况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租房补贴由区人才服务中心与参与人才公寓运营的公司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经区人才住房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拨付。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租赁补贴资金按以下渠道拨付:

1.企业和社会组织人才租房补贴从本区人才发展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2.教育系统人才租房补贴从教育人才奖励资金中列支。

3.卫生系统人才租房补贴从卫生系统相关经费中支付。

第八章租赁申请

第十三条租赁对象由用人单位推荐,经区人才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区人才服务中心通知人才,由人才登录宝山区人才公寓管理信息平台选房。按照线上选房、房源预订、线下看房、签约、配租等流程。,人才公寓出租完毕,由房屋运营机构办理选房、配租相关手续。

第九章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城镇、园区和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一定数额的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只供符合租赁条件的人及其家庭租住。在租赁期内,不得出借、转租或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居住用途。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能有一人申请。

第十七条人才调离本区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从次月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3个月内退出人才公寓租赁。

第十八条人才个人及家庭不符合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如安全、卫生、物业等。,并且已经按要求退出,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在后续管理中不履行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取消该单位3年人才公寓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已纳入区人才公寓备案管理的住房需要退出的,运营机构应提前6个月向区人才办提出申请,并妥善做好租赁人才的解释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无障碍房屋管理局不定期对区人才公寓的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保局要指导区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提供优质租赁服务,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当地社区治理和配套公共服务落实到位,建设优质有温度的人才公寓社区,增强人才归属感。

第十章考核奖励

第二十三条街道、乡镇、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利用市场资源和自建,筹集一批人才公寓。鼓励街道、乡镇、园区、企业给予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给予一定数额的租房补贴。各镇、园区、职能部门缓解人才住房困难问题的相关工作纳入年度人才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区人才办牵头制定考核方案,每年对第三方中介机构和租赁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运营机构,不再接受人才公寓备案管理。

第一章XI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保障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具体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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