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单位和受委托银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基改[2005]5号)等规定, 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7年住房公积金核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的时间和地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每年进行一次,核定时间为7月1日至7月31日。
(2)月缴存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单位,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管室办理;月缴存额20万元以下的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网点办理。
二。批准的内容
(1)存款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待发职工人数、单位地址、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2)实缴职工人数。实缴人数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农民工、人才中介等)。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单位新录用和调入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缴存当月至2017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提高缴费比例或补缴缓缴金额。
三。批准所需信息
《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营业执照、上年度职工工资表。
四。相关要求
(1)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网点领取或从郑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准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用u盘复制相关电子数据,填写相关表格,按要求录入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二)各缴存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后,在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次年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经办网点的操作人员应根据营业执照上的信息逐项核对,如发现缴存单位名称、性质、地址等信息有误,应予以更正。
(四)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各缴存单位基数调整情况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应当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缴存基数。如发现任何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六)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分支管理机构和缴存网点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年度核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