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社保缴费额的2/3的标准按月给予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是那些就业困难的人。
2.已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形式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月按照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2/3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多不超过3年。首次补贴申请应在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