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条件:
本市户籍婴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申请基本医疗保险的,允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为新生儿出生前一个月至缴费当月,缴费期限不超过五个月。
所需材料:
●所需信息:
1、本市户籍(村集体)新生儿缴纳所需资料。
(1)《本市户籍新生儿社会医疗保险申请表(村集体)》(现场填写);
(2)《中山市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变动情况表》(现场填写);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新生儿所在页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市户籍(居民)新生儿缴纳所需资料。
(1)《中山市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申请表》或《中山市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申请表》(现场填写);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处理程序:
(1)已办理户籍手续的村集体新生儿,每月25日前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村集体应在当月25日前申报参保。新生儿当月25日后申请的,次月由村集体为其申报参保;
(二)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城镇居民新生儿,应于每月18日前(东区、石齐区户籍可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生儿登记。新生儿在当月18日后申请的,其基本医疗在次月按月扣缴;
(3)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缴纳或者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为新生儿出生前一个月至缴费当月,缴费期限不超过五个月。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处理时间:
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符合条件的,每月月底前的工作日受理,每月月底前结清。每月结束后受理的,应当在次月结束前结清。
注:
(1)新生儿出生后第二个月起三个月内可以申请补缴,逾期不能申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2)新生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间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3)村集体新生儿缴费次月与社保申报费一并缴纳。
(4)城镇居民新生儿缴费费用从申请缴费之日起从有足够余额的账户中代扣,缴费成功后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5)户籍属于石齐区、东区的城镇居民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6)村集体新生儿:每月1日至25日接收。城镇居民新生儿:每月1日至18日受理。
处理地点:
乡人社局
电话:
0760-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