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医保报销对象
报销对象: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中山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间,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治疗期开始后中途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2.5%的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参保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享受。
中山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缴费比例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住院治疗(含一类门诊特定疾病)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500元。
参保人住院(含一类门诊特定疾病)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超过2500元的,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二)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特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累计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超过6000元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2.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满2年不满3年、满3年以上的,年度累计缴费限额分别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8倍、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