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困难群众重疾补充医疗保险
(一)保障范围: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经当地扶贫、民政部门认定符合困难群众保障范围的我市户籍居民,均可享受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困境儿童。
(二)筹资标准:有需要的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3:4的比例匹配。2019年筹资标准为70元/人,2020年筹资标准另行通知。
(三)待遇标准:除基本医疗费用和重疾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的,还按以下规定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报销30%;500-10000元(含10000元)按40%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按50%报销;5000-50000元(含50000元)按80%报销;5000元以上部分报销90%,不设封顶线。医疗费用的合规标准与大病保险一致。
(四)结算方式: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报销,出院时与前两项一并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