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医保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按月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2.5%的费率缴纳;
(三)除前两类人群外,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费,市、乡镇政府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补贴当月参保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四)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地户籍学生,按照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按照缴费基数1.0%给予补助。纳入扶贫范围的学生,由市扶贫基金对个人缴费部分补贴50%。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医疗消费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进行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下列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能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本市登记参保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城乡居民缴费办法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我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非户籍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退休人员,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退休当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月数,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纳,不再按月缴纳。根据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请当月参保人年龄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发放额为缴费月,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