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天津医保最新政策 支持处方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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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支持处方流通医保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天津市支持处方流通的相关医保政策。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gt; gt gt支持处方流通的医疗保险政策如下:
一、被保险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内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二。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开具处方后,实时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由提供处方调剂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师或执业药师按规定审核。
三。处方流动发生的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据实结算,纳入接收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总额管理指标核算范围,优先纳入接收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总额管理指标核算范围。
四、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目录》药品的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凭处方支付。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目录外药品的费用,持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或自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的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处方流程涉及药品费用拒付的,医保拒付主体与费用结算主体一致。
六、完善协议考核标准,将处方流转考核结果与履约保证金等医保基金支付挂钩。
七、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管理政策,履行处方上传、药品配制、使用、支付和管理等职责,配合医保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优化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