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录取和批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厦门市户籍管理条例》(厦门市政府令第20号。市政府第138号令)第十条;
2.《厦门市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府发〔2010〕214号)第八条;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厦门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
4.重点群体落户厦门实施细则(厦人社〔2018〕246号)。
二。应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
1、在我市就业单位落实的研究生;
2.我市就业单位应届毕业生(当年取得毕业证书的为应届毕业生);
3.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即依法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厦门市连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往届本科毕业生;
4.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社会养老保险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其中,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应在思明区、湖里区缴纳3年社会养老保险。
三。申请材料
(一)往届高校毕业生申请材料
1.注册证书原件
2.原始文凭
3.毕业生就业登记落户承诺书原件(个人签字)。应届毕业生或在Xuexin.com上找不到学术信息的毕业生需要上传)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材料
1.原始文凭
2.毕业生就业登记落户承诺书原件。
四。处理通道
方法 1: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分厅”(http://XM . zwfw . Fujian . gov . cn),定位地址至【厦门市】,在搜索框输入【研究生录取审批】,点击【我要申报】,登录网上办理。
方式二:对于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用人单位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xm.gov.cn)“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络大厅-人事人才”服务平台,根据提示申报待接收毕业生个人信息。
四。其他解释
1。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不收费。
3。联系信息:
(1)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分中心综合窗口(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劳动大厦二楼);
(2)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单位和自办档案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可直接到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厦门湖滨东路319号);
(3)各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可直接到相应区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电话:12333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