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办法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并参照《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结合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我区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体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严重心脏病、心肌病,不合格。
经手术治愈的先天性心脏病或分流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出血少的室间隔缺损,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不需手术者为合格。
(2)未治愈肺结核者不合格。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1年病情稳定,为合格。
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二级甲等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检查无变化者,为合格。
(3)严重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男性血红蛋白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4)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重度支气管扩张、重度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五)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或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为合格。
胃大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为合格。
(六)各种急慢性肝炎、肝硬化不合格。
(七)恶性肿瘤不合格。
(八)慢性肾炎、慢性化脓性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或急性肾炎治愈不满2年者,为不合格。
(9)ⅰ型糖尿病、п型糖尿病,心、脑、肾、眼、外周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不合格。
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患者不合格。
甲亢治愈一年后无症状体征者为合格。
(10)有癫痫、精神病、癔病、严重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病史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性不合格。
(十一)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弥漫性结缔组织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十二)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十三)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伴橡胶肿或乳糜尿,不合格。
(十四)色盲、色弱,幼儿园教师资格,不合格。
(十五)青光眼、视网膜和视神经疾病,不合格。陈旧或稳定的眼底病,合格。
(16)双耳有听力障碍,佩戴助听器时双耳在3米内耳语听不到者不合格。
(十七)一肢缺失或不能活动,借助辅助工具不能完成教学的,不合格。
(十八)语言残疾或口腔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并妨碍发音者,不合格。
(19)大面积(3×3 cm)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先天或后天五官畸形等。,仍然受到矫正和辅助工具严重影响的,合格幼儿园和小学教师,不合格。
(二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念珠菌(念珠菌)检测阳性,不合格。
三。体检机构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指定体检医院或县级以上体检中心负责体检。指定体检医院应具有二级以上资质,体检费用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核。
四。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教师队伍的准入门槛,责任重大。认可机构应加强体检的协调和监督,及时与体检医院协商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各指定体检医院要高度重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体检,确保体检结论的准确、真实。一旦发现体检造假,参与其中的报考人员不能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并对参与其中的医务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在院体检出现严重问题的,评审机构除取消其体检资格外,还应上报医院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2)体检医院应指定一名副院长负责体检工作,选派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体检人员、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每次体检前,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本办法。在体检过程中,体检表和检查单必须由医院指定人员交付和保管。每次检查指定专人组织,逐一检查,坚决防止漏报或作弊。
(3)参与体检的各学科医师应对本科所检查的项目负责,不得遗漏或填错项目。如发现阳性体征,必须如实记录在体检表上,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应先对更改后的结果进行标记,确保更改后仍清晰可见,然后在旁边写上更改后的判断或数据,并有主检医师签名和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和体检结论应当用中文填写。
(4)主诊医师应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综合检查无误后,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填写在体检结论栏。根据医院综合体检情况,作出“体检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结论,由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并填写在体检医院意见栏内。
(5)体检中如发现疑难问题,应进行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因设备限制或会诊仍难以判断的,申请人应到上一级鉴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复习时,只进行单科复习,并使用原体检表格。医院对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进行复查时,应在诊断证明书中详细说明复查结果。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不得作为当事人申请教师资格和健康状况的依据。
五、其他注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