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备案和就业登记指南
处理条件:
一、雇主
办理就业登记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首次招用劳动者的,应当先进行用人单位信息登记。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继续使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内办理就业变更登记手续。
(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劳动者就业登记:
1.在广州市登记为商事主体并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
2.已申领《法人登记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
3.驻穗省属、中央和军队单位(含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
4.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5.招(聘)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
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相应的就业创业补贴。
处理方式:
(一)在线处理(推荐)
可以选择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系统等渠道。
(二)现场处理
。
在线处理门户:
(1)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业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可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系统(http://gzlss . hrssgz . gov . cn/index . shtml)。
(二)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业务的个人
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系统(http://gzlss . hrssgz . gov . cn/index . shtml)办理。
加工材料:
就业登记申请表(空表格/样本)
处理周期:
1个工作日
边肖提醒:
回复[失业登记] ,可以查看失业登记的办理点、办理指南等等[/S2/]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