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社必发[2021]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5日
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35年远景目标,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升“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住优秀毕业生的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的人才资源,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毕业生为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最高学历期间与任何单位无劳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市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毕业生引进按照统筹规划、提高质量、保证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建立由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毕业生引进政策和计划,组织实施,并对主管单位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毕业生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用人单位按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管理好毕业生,加强培养和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和成长环境。
第四条用人单位通过以下途径申请引进毕业生:
(一)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单位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以由纳税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二章指标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引进规模,按照以下原则制定年度指标分配计划:
(一)支持全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
(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基本需求;
(三)支持郊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发展;
(4)参考当年需求和往年引进毕业生的培养和留用情况。
第六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分配指标。其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就业吸纳、培养留用毕业生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三章介绍条件
第七条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
(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有权管理人事档案或者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4)主管部门规定的本地(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毕业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业发展需求,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毕业生;
(2)京内高校和京外“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
(3)文化产业中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人员等岗位,可向教育部批准的艺术院校毕业生引进,自行开设本科;
(4)体育行业运动员、教练员、竞赛运营等岗位,可向国家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引进;
(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引进省属师范大学或其他高等院校的师范本科毕业生;
(6)郊区医疗卫生系统的医疗、药学、护理、技术岗位,可引进省属医学院校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的医疗、药学、技术岗位,可向接受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科)的合格本科毕业生引进。
第十一条下列进口项目实行计划单列:
(1)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卫生等高新技术产业,“两区”建设重点项目、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独角兽企业,招收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建设学科“双一流”硕士生;
(2)公务员、选调生(含优秀培养计划)、博士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按国家或本市具体政策和要求引进的毕业生;
(3)父母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引进:
(1)毕业生本人是初创企业的创始人或主要创始人;
(2)初创企业创立时,自身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不含股份转让、后期持股等。);
(3)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行业,创新创业取得突出成效或促进就业。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毕业生引进全程网上办理,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a)调查需求
9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将汇总分析主管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情况。
(2)分配指标
10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将下一年度的指标数量分配给主管单位。
(3)确认结算周期。
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后,选择工作半年或三年落户。本市郊区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可落户。
(4)声明和宣传
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报送毕业生信息。
2.主管单位核实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将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3.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毕业生信息。市人力社保局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由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引进北京市毕业生审批表》和《录取通知书》;考核不合格的,停止引进。
(5)办理结算。
1.达到约定的落户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写毕业生的毕业证号、学位证号和原户籍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落户信息。市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的,由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京籍学生注册户口介绍信;如果不通过,则撤销录取通知书,停止结算。
2.主管单位到公安部门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毕业生落户后,《XX市引进毕业生来京审批表》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宣传等材料归档。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市人力社保局将年度指标的分配和使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讲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毕业生引进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的录取条件和指标分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重大项目和特殊人才需求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力社保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引进毕业生实行“谁负责引进,谁负责就业”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出台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系统溯源、记录完整、可追溯,确保责任压实。
第十九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毕业生引进的管理,对毕业生的培养和留用实行三年跟踪;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要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选人用人工作,完善选人用人制度;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聘用、就业)关系,合理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和缴纳社保的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的发展、经营和居住年限,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的稳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当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对自己的工作选择负责,努力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检查毕业生引进工作,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减少指标、暂停毕业生就业等处理。涉嫌违纪问题及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为管辖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办理毕业生介绍;
(二)不严格核实申请材料,推诿、拖延,致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
(三)未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聘用)关系或者未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
(四)以介绍毕业生为由,收取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
(五)在毕业生培养和留用方面存在较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协助毕业生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是否存在行贿、受贿或行贿行为;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在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核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并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录取通知书,停止落户。严重失信或欺诈,或贿赂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停止落户并记录不良信息;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毕业生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通知(京人社必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本市引进毕业生新机制的通知》(京人社必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