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中有非军事雇员的用人单位及其非军事雇员;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