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支持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充换电设施)发展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洛鸣〔2019〕13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和市经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氢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的通知》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4月12日后建成投产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可申请建设补助,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运营直接向电网企业申报安装接入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可申请2019年1月1日后充电金额的运营补贴。
申请补贴的单位、个人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成都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产权单位)。
(二)申报单位应将包括申报项目在内的所有充换电设施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按要求(附件1)录入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并实时推送数据,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
(3)申报单位近3年在专项审计、资金申报、监督检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请公共充换电设施补贴的单位,注册经营范围应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具备公共充换电设施运营能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运营并申报补贴。
(5)申报项目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运营标准,并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报告。
(6)申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并保证正常连续使用至少3年。申请建设补贴的公共(专用)充电设施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每桩年均累计在线运行时间不得低于6000小时。申报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不满1年的,按照每堆平均每月在线运行时间不低于500小时计算。
(七)2020年1月1日起,单个投资者每年在成都市新投产1000千瓦以上充电设施的,方可申报年度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建设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1.自用(专用)充电桩(组)按装机功率给予投资者每千瓦交流电100元、每千瓦DC 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组)最高20万元。
2.运营集中式公共(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根据装机功率,给予投资者每千瓦150元、DC每千瓦400元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集中式公用(专用)充换电站是指指向地方电网企业直接申报安装接入,充换电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315KW,向社会所有车辆开放的充换电站。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共(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助标准参照自(专用)充电桩(组)补助标准执行。
3.多个主体共同建设的公用(专用)充换电站,通过自主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投资主体为补贴申报单位。
4.充换电设备安装模块总功率与外接功率容量不一致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给予补贴。
(二)经营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对充电设施(BOT充换电站除外)的年度累计充电量,按照分段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投资者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万(含)千瓦时以内,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千瓦时(含),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
(三)以上补贴标准为暂定标准,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
三。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申报方式
1.建设补助:充换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人向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补助。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可由居民自行申报,也可由符合申报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先行支付补贴,再由支付企业向居住区所在区(市)县工信部门申报补贴。
2.运营补贴: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单位或投资主体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地(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补贴。每年充电电量以运营单位上报并经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审核的数据为准。
3.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意见。
(二)申请时间
以官方通知为准。原则上每年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相关申报工作。
四。申请材料
(一)申报居民自用充电桩(组)建设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居民自用充电桩(组)市政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2、3);
2.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控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准入证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盖章)(附件7);
3.产权或长期使用证明、合同等。固定停车位(租期应为一年或以上);
4.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市政部门审核的原件);
5.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建筑安装协议等资料;
6.竣工和调试验收报告;
7.居民充电桩(组)所有人委托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代为申报补贴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个人申报);
8.企业承诺书(附件6)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资料电子版1份,纸质版4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集中式公共(专用)充换电站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充(换)电设施市政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4);
2.投资主体和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由市政部门查验);
3.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控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准入证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盖章)(附件7);
4 .县级以上区(市)项目备案资料(单独高压安装项目提供);
5.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资料,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证明材料;充电桩设施等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报告;
6.工程竣工和调试验收报告;
7.与场地所有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8.企业承诺书(附件6)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委托函、委托建设运营协议等材料;
9.供电公司出具的独立安装和电源连接证明(包括供电协议)。
(上述资料电子文件1份,纸质文件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经营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充(换)电设施市政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5);
2.投资主体和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由市政部门查验);
3.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控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置换)设施准入证明和电量核定数据(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盖章)(附件7、8);
4 .县级以上区(市)项目备案资料;
5.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资料,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证明材料;
6.工程竣工和调试验收报告;
7.与场地所有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8.企业承诺书(附件6)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委托函、委托建设运营协议等材料;
9.补贴期的电费发票;
10.供电公司出具的独立安装和电源连接证明(包括供电协议)。
(以上资料电子版1份,纸质版4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金的审计和支付
(一)补贴资金审计
1.项目初审。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数据验证。市经信局委托监管平台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平台监测数据和实地建设运行核查),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确定拟补助的项目资金。
3.项目宣传。市经信局将补助项目资金在成都市经信局官网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市经信局将发函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评审。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
审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局要求拨付市级补贴的函件,拨付到相关区(市)县财政局,再由相关区(市)县财政局拨付到投资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账户。
六。财经纪律和法律责任
(一)申报市级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市级补贴的,视情节轻重,取消申报单位或个人享受补贴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市级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或挪用。
七。补充条款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政补贴实施细则》(成经信办〔2015〕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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