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待遇如下:
第十二条统一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统筹医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重特大疾病医疗、住院医疗(含生育医疗、新生儿医疗,下同)、大病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门诊统筹医疗。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医保局发〔2019〕12号)、《洛阳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洛医保局发〔2019〕49号)。
根据《河南省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精神,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保障措施按照《洛阳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根据我市基金承受能力,将部分需要长期或终身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特殊疾病门诊保障范围。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80%。实行定点治疗和限额管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办法按照我市现行特殊疾病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医疗。根据《河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2016〕15号)。
第十六条住院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医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2000 | 2000-7000元50%
第十七条生育医疗。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为:分娩600元,难产800元,剖宫产1600元。
第十八条新生儿的医疗。新生儿出生时,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含驻洛杉矶部队)自动取得参保资格,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母亲或父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凭母亲或父亲的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可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父母,按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按规定由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补充保险基金支付,按河南省具体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