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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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长春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29号),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确保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并不断完善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和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在村民会议上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集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贴和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中央财政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员缴费进行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动词 (verb的缩写)个人账户的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慈善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的集体补贴和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不及物动词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实行终身支付。

(1)基础养老金。目前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增加1年,每月在基础养老金上增加5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6: 2: 2的比例分担。我市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安排,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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