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内地居民离婚登记办事指南
[事件名称]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组织者]
哈尔滨市各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处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双方或一方是本区常住人口,即户籍在本区);
2.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地在mainland China(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要求离婚夫妇一起到婚姻登记处申请;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
5.双方仍然是夫妻;
6.双方自愿离婚;
7.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所需材料]
1.双方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为已婚);
2.双方身份证:身份证过期、损坏或遗失,请先到公安部门补办新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3.双方的结婚证;
4.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处理程序]
1、检验文件及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说明婚姻法关于离婚登记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愿望;
4.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是宣誓监督人。夫妻双方各持协议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婚姻登记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分别向离婚双方出具离婚证,并向双方宣布领取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处理时间限制]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应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