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博士后培养项目实施细则
(一)政策基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任申社发[2021]35号)。
(二)网站建设补贴
对在沈阳设立的国家博士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站)和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给予建站支持。建站支持包括编制支持和建设补助。支持标准和条件如下:
1.工作站补贴标准:对2021年8月1日(含)后设立的工作站给予40万元,对新招收的博士后给予5万元,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对2021年8月1日前设立的工作站给予30万元资助,对新招聘的博士后给予5万元建设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基地资助标准:对2021年8月1日(含)后建立的基地给予20万元资助,对新招收的博士后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2021年8月1日前设立的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助,新招收博士后给予5万元建设资助,合计不超过50万元。
3.资助条件:批准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科研工作基本条件,具备按计划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至少有一名博士后在站(基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半年以上。
(三)博士后站内资助
经批准备案后,进入工作站(基地)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给予现场资助。标准如下:
1.对2021年8月1日(含)以后进站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资助,最长2年;
2.对2021年8月1日前进站的博士后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四)留在企业的博士后生活补贴
对在我市企业工作或留在国外的博士后,3年给予20万元生活补助。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是在沈阳注册的企业,主要税收在沈阳,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承载能力;
2.博士后是从外地引进或留给企业的,有沈阳户籍,在申报企业全职工作。
(五)工作程序
沈阳市博士后培养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管理平台建设:沈阳博士后培养项目区依托沈阳市人才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各站单位负责本站数据录入和更新,市人力社保局对各工作站(基地)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2.通知: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全市年度人才工作部署,及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和要求等。,并进行资助和补贴。
3.单位申报:工作站(基地)和用人单位通过管理平台申报。
4.区县推荐: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地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博士后生活津贴的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5.汇总审批: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审批各地区申报材料,提出补贴名单。
6.审批和公示:补贴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政府拨付补助和补贴资金。
(六)其他
1.本细则中的“驻站博士后补贴”和“留企博士后生活补贴”不能与我市毕业生生活补贴相关待遇同时享受。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博士后工作资助管理办法》(沈社发〔2015〕5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联系信息
市人才服务窗口:83963212
市社保局联系人:王腾浩82829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