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乡居民医保全市范围内住院就医可直接结算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服务管理流程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县医保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区社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服务质量,进一步满足我市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根据《洛阳市城乡居民医保实施方案》(洛政办〔2021〕2号)、《河南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办理办法(试行)》(豫社办〔2017〕63号)
一、关于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医疗
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地区住院实现“一卡一网结算”。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就医,无需出具转诊单,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未能实现直接结算的,在治疗周期结束后,由参保人员持有效票据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
二。关于市外医疗转诊
统筹地区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在市外三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可参照《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转诊规定》,由洛阳市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市内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参保居民市外就医转诊的相关业务。各县医保部门(金梦区、偃师区参照县管)在辖区内选择1至2家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参保人员市外就医转诊相关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服务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