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随迁子女入学

央视直播软件2022-08-12  11

2022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广州市南沙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2016〕17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2018〕9号)、《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18〕2号)等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对南沙区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服务和管理,促进教育公平正义 结合南沙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来穗随迁子女,是指持有《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在广州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

本细则适用于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止)且需在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补助的民办学校就读初中一年级的儿童,或今年小学毕业后需在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补助的民办学校就读初中一年级的儿童。

7周岁以上尚未入学的儿童,持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延期入学材料,在规定时间到区教育局现场审核报名。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区教育局负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制定南沙区随迁子女实施细则,组织开发“广州南沙区流动儿童入学系统”;根据申请人积分和填报志愿,按照“排名第一,服从志愿”的原则,结合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第四条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积分制入户服务管理,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调整、异议核实等工作。对广州市和南沙区居民居住年限进行审核打分。

第五条区发改局负责将南沙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关学校的建设将纳入整体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学位补贴资金;提供上一年度本区财税领域保留的50强企事业单位名单。

第七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财税区50强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核打分。

第八条区商务局应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对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员工进行岗位考核和加分。

第九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来穗人员在广州、南沙依法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年限进行审核打分。

第十条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南沙分中心依法对广州市和南沙区职工缴纳医疗生育保险的年限进行考核打分。

第十一条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广州市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三章学位安排

第十二条区教育局在确保完成本市户籍地区学生、统筹生源和符合市、区政策照顾借读条件的学生入学任务的前提下,以来穗一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为计算基数,以我区公办小学、公办初中(含政府补助的民办学校)为主要统筹安排学位。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申请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补助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者初中一年级学位。

1.学位统筹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在广州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险种之一)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其随迁子女可参加第一批申请。

2.积分系统入场:

(1)参加第一批投档但未被录取的随迁子女和不符合学位统筹安排条件但在我市连续持有1年《广州市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参加第二批投档录取。

(2)上述两批招生结束后,如学校公布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仍不完整,符合第二批招生条件但未被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参加补充招生。

第四章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申请流程包括:积分申请、积分审核、积分查询及异议、学位信息公布、志愿填报、申请录取、公布录取结果、补录等。

第十五条积分申请。申请人随迁子女在读区、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补助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需在“广州市驻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广州市驻穗南沙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中申请广州市驻穗人员积分。申请人录取积分为广州积分和南沙补充积分之和。

第十六条积分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将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打分。

第十七条分质询和异议。申请人可以在系统中实时查询审核结果。如对结果和积分有疑问或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向相应部门咨询和核对。系统将根据检查结果更新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学位信息的发布。区教育局按规定安排随迁子女的学位,并通过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教育信息”栏目发布学位信息。

第十九条自愿报告。申请人可在“南沙区来穗儿童入学系统”中选择自己居住或工作所在区域的学校填报志愿,其中南沙街、黄阁镇、龙穴街为一个区域;万沙镇和珠江街为一区,其他镇街各为一区。

第二十条备案受理。录取原则是“先排名,后志愿”,即先按来穗人数排名从高到低搜索,再按学校志愿填报顺序逐一搜索投档录取。

志愿填报分为“第一批填报”和“第二批填报”两个批次,每个批次不超过3个学校志愿。投档分两批独立进行,已被投档录取的学生不得参加后续批次的投档。

积分相同的第一批备案或第二批备案,按照广州籍人员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和在我市购买社保的时间排序。如果排序还是一样,系统会随机排序。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公布。备案后,区教育局将各学校备案情况向社会公示,为期3天。申请人可通过“广州市南沙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系统”自行查询入学结果。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南沙区教育局提出异议。区教育局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申请人。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次补编。两批录取后,如果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没有满,可以进行补充。已被档案馆接收的人员不得参加补录,符合档案接收条件但未被档案馆接收的人员可以参加补录。补录遵循“排序优先、服从志愿”的原则,不分批次、不受区限制,一次性归档。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为录取。已被学校录取的儿童,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学位原则上保留至当年8月31日。逾期不申请或不服从安排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随迁子女申请学位时提供的证件、证书等相关材料,以及在“广州市南沙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系统”、“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欺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随迁子女在南沙区相关公办学校或南沙区政府按实施细则资助的民办学校入学前已取得相应小学、初中学籍的,根据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通过本细则在南沙区公办学校或南沙区政府资助的民办学校取得学位的随迁子女,在就学期间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对来穗人员条件的时限要求,按照《广州市人才服务管理局印发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南沙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扶南办规〔2019〕4号)同时废止。相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1。南沙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指标及评分表

2.南沙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申请流程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145820.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