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医疗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
关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县医保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区社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建立有效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探索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确定方法、路径和有效机制,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全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按照省确定的29种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要求,注意。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时,执行本通知的支付标准。
2022年1月14日
附件: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医疗保险局
关于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建立有效高效的医疗保险支付机制,探索完善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确定的方法、路径和有效机制,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的通知》要求,做好我省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医保支付管理。
二、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医保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29种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省内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时,执行本通知的支付标准。
三。试点内容
(1)支付标准
根据药品类别,原则上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通用名(含剂型)确定。
(2)支付规则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分摊。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过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由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共同承担。纳入试点的药品,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3)动态调整
1.医保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医保药品准入谈判情况,以及国家或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变化、药品实际供应和使用情况等因素,对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由省级医保经办部门及时做好相关维护工作。
2.对有明确协议期限的谈判药品和集中采购的药品,支付标准与协议期限相衔接。如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支付标准与实际交易价格差异过大等必要情况,应修订支付标准。
(4)试点周期
自2022年1月20日起实施,试点期暂定两年。试点期间,如国家医保局下发关于支付标准的正式文件,将根据正式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
医保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结算药品费用的基准。医保支付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保患者受益公平性,是加强医保支付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将试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范围。
要加强组织管理,抓好落实,确保试点工作如期启动、顺利推进。
(2)加强引导,确保稳定有序。
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顺畅衔接经办、结算、支付等环节,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使其了解支付标准的变化和支付范围的调整,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和市场需求优化配置试点药品。配备试点仿制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必须至少有一种药品的品牌名称不高于其医保支付标准,以保证参保患者的选择权,确保医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并做好参保患者的解释工作,坚决避免舆论导向。
(三)做好监测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各地医保部门要将试点药品价格、供应和使用、参保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情况纳入重点监控范围,按月进行分析,并按要求向省医保局报送相关数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