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车管所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破损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管所申请变更和换证。
2.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姓名、号码等信息因入伍、退役、变更护照、身份证姓名、号码等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事项的变更证明和凭证进行验证。
3.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
4.如果驾驶证发放地不是东莞,可以到窗口申请,将驾驶证转出换证。(驾驶证号为士兵证号的,要到原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将士兵证号变更为身份证号后才能办理。)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a、居民身份证是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请注意:驾驶证姓名、号码需要变更的,只能用居民身份证办理,不能用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B.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和暂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请注意: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无需提供);(注:持有广东省任一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交此证明)
C.台湾省地区居民身份证明为公安机关签发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外交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和暂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注:持有广东省任一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交此证明)
D.华侨的身份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和暂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E.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居留(停)期在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和临时居留证明(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表);注:变更外国人护照号码或姓名,新护照未用中文表述的,还应提供旧护照复印件和新护照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翻译请提供经我市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或东莞翻译中心的中文翻译文本,或其他翻译公司的中文翻译文本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F.军人(含武装警察)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其户籍证明由团以上单位出具。在申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部队有关部门出具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退役证、退伍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居住证明。
2.一寸小白底免冠彩色照片1张;
3.提交相应事项变更的证明和凭证;
(1)居民
需要变更证明的情况:(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需要出具变更信息的人是同一个人的证明)
是原中国大陆居民户籍已迁移境外的户口本,只要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盖章注销即可;
1)身份证号码变更;
2)第一代身份证信息中,存在身份证号码重复、身份证号码错误或姓名错误等情况。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二代身份证时,已更正公民身份证信息中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
无需出具变更证明:
1)身份证号码自动由第一代身份证的15位升级为第二代身份证的18位;
2)姓名、地址变了,身份证号没变。
(2)港澳台人员变更姓名时,需携带新旧证件到车管所进行身份信息核查,或提供港澳台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