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向社会征集“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试用)通知“
2021年6月28日起,第五人民医院、荣康医院、宜阳县精神病医院相继提出提高精神病人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目前,我市正在执行2014年下发的《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神疾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洛社保〔2014〕7号)文件。文件执行的床位日支付标准与当前社会发展需求不匹配,与省内其他城市精神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相比较低。
因此,借鉴国外政策和待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调研测算,市医保局起草了《关于调整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讨论稿),并于1月29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初步起草了《关于调整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2月16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方长海
电话:0379—65519158
邮件:lyyyfwglk@163.com。
2022年2月9日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试用)通知
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收费,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借鉴其他地方支付标准的基础上,经调查测算和专家论证,决定调整我市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定额标准。
1.市级医院(市区二级以上):城镇职工和参保人员日均每床医疗费用总额300元,报销比例80%;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费用总额240元,报销比例为70%。
2.县级医院(含市区一级):城镇职工和参保人员日均每床总医疗费用230元,报销比例85%;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一般按日均每床医疗费用总额190元住院,报销比例为75%。
3.乡镇卫生院: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一般按每床日均医疗费用总额住院,报销比例为90%。
此次调整纳入按病种管理,列入“精神障碍”范畴,实行定额支付。住院不设起付线,不受目录项目分类限制。超过定额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2年2月9日
附件:洛阳市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