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精神类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洛阳市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试用)通知
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收费,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借鉴其他地方支付标准的基础上,经调查测算和专家论证,决定调整我市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定额标准。
1.市级医院(市区二级以上):城镇职工和参保人员日均每床医疗费用总额300元,报销比例80%;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费用总额240元,报销比例为70%。
2.县级医院(含市区一级):城镇职工和参保人员日均每床总医疗费用230元,报销比例85%;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一般按日均每床医疗费用总额190元住院,报销比例为75%。
3.乡镇卫生院: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一般按每床日均医疗费用总额住院,报销比例为90%。
此次调整纳入按病种管理,列入“精神障碍”范畴,实行定额支付。住院不设起付线,不受目录项目分类限制。超过定额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