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要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保险费用。
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次。
偿还比率
参保人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其余由个人支付。
普通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04倍,即2110元。
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入本市医院的(仅限本市上下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转院手续后,参保人可于次日内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住院起付标准可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