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民政学院2022-08-12  4

保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解读

满城区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门诊报销政策解读

一、门诊统筹制度

1、参保居民(大学生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外)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家庭成员之间不能相互转移,年度结转。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专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最高年度支付金额为300元。具体按照《关于开展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工作的通知》(保医保〔2019〕15号)执行。

3.整理卡片。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

二。建立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按照省里规定的政策统一实施

参加居民医保,需要用药的“两病”患者(不含已通过居民医保“两病”门诊的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门诊降压降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225元/年/人,糖尿病375元/年/人。对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分别享受相应待遇。

三。门诊特殊疾病包括门诊慢性病和门诊重疾

1.门诊慢性病:阻塞性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心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脏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活动性慢性肝炎(慢性中到重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并发严重并发症)、消化性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并发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症、

报销政策:成年居民门诊慢性病标准支付每年800元,学生儿童标准支付每年500元。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首次支付以上部分60%。B类费用按规定支付部分费用后按报销比例支付。门诊慢性病实行定额管理,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2.门诊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同种异体器官移植、骨髓移植后)、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友病、动脉性肺动脉高压、噬血细胞综合征(仅限儿童)、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仅限儿童)。(注:学生儿童门诊重疾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门诊意外伤害)

报销政策:大病门诊治疗按住院标准执行,起付线标准一年只付一次。起付线标准按医疗水平最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标准执行。(门诊大病实行定额管理,门诊大病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之和,在一个医疗保险经营年度内累计计算。超过门诊特殊疾病支付限额标准或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居民大病支付限额的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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