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范围及报销政策
门诊特殊疾病包括门诊慢性病和门诊重疾
1。门诊慢性病:阻塞性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脏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中重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并发严重并发症)、消化性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并发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症、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
报销政策:成年居民门诊慢性病标准支付每年800元,学生儿童标准支付每年500元。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初次支付以上部分60%。B类费用按规定支付部分费用后按报销比例支付。门诊慢性病实行定额管理,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2。门诊重大疾病: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器官移植(同种异体器官移植、骨髓移植后)、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友病、动脉性肺动脉高压、噬血细胞综合征(仅限儿童)、免疫。(注:学生儿童门诊重疾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门诊意外伤害)
报销政策:大病门诊治疗按住院标准执行,起付线标准一年只付一次。起付线标准按医疗水平最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标准执行。(门诊大病实行定额管理,门诊大病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之和,在一个医疗保险经营年度内累计计算。超过门诊特殊疾病支付限额标准或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居民大病支付限额的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