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指南
批准条件
(1)职工申请提前还贷的期限、金额、次数必须符合洛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洛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处理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及身份证变更申请表
处理流程
处理时间和地点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市民之家五楼B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
周一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发放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发放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批准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管〔2015〕31号)第五条“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和回收,并监督贷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