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万里2022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度申报及年审指南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
奖励的对象是个人,即根据夫妻双方的年龄、户籍,符合条件的一方享受奖励,符合条件的双方均可享受奖励。
(一)未在其他省(市、区)享受过类似奖励的本省城镇居民。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未移交社区的退休人员。只要未在其他省(市、区)享受过类似奖励,均纳入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指注册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居民。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退休后移交社区的人员。
(3)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脱离企业的人员。
(4)已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上述三类人员。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城镇居民中只有一方可以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享受原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次年起,可以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独生子女父母。
指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夫妻。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
已婚夫妇,以个人为单位,根据再婚前后生育和收养子女数,计算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夫妻一方再婚符合奖励条件,另一方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因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的,只统计自己子女的数量。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
年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如有异议,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出生日期为准。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可以申请当年的奖励。
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和奖励情况
从2016年1月1日起,属于奖励对象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直至死亡,奖励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16年1月1日后死亡的,不足5000元补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的,不予奖励。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当享受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依法应当享受的其他奖励扶助待遇。
三。申请程序
我申请。可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向所在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能及时领证的,本人承诺后办理。
如果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已经死亡,代理人可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领取奖金。
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的,须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过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四。年度审查程序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尚未移交社区的退休人员负责年审。每年3月31日前,将《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电子版和《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人员退出表》报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由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逐级审核,街道(乡镇)于每年3月31日以电子方式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报送《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和《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单》(见表5-2)。
五、奖励对象的退出
享受奖励后,奖励对象因下列情况应当退出:
1.增加子女数量(包括因生育和收养造成的子女增加);
2.死亡;
3.发生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形。
六。申请和年度审核的截止日期
从现在开始-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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