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通告
各生态环保分局、交通分局、市场监管分局: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和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维护制度的通知》(粤环〔2020〕13号)精神,要求全面建立和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维护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防治在用车排放污染,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I/M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车辆(I)的排放进行定期检测和监督,对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M)的车辆进行规范和维修,使其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ⅰ站)应严格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单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和负载减速法)》(GB 3847-2018)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
三。检测不合格车辆的车主可以自行选择任意一家车辆排放性能维修站(M站)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原则上他们要到第一检测站I进行复检。我站只有在核对超标车辆维修结算清单或机动车维修竣工交付证明与机动车排放实验室信息系统中的维修记录一致后,才能安排车辆复检。复检后,出具排放检验报告。I站不得指定业主到特定的M站进行维护。
四、M站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向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和机动车排放诊断系统记录信息等。,对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进行合理维护和维修,实行车辆维修竣工交付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结束后,必须向委托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及时将机动车排放维修信息上传至东莞市汽车检测维修(I/M)管理平台,对排放超标的车辆予以注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汽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毕且维护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当出具机动车维护竣工合格证。
五、我站和M站实行动态调整,由企业自主申报,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符合联网条件的我站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布;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合格的M站在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公布。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特此通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批准发布,文号为DGSSTHJJ-202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