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政策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盛京大工匠等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一、介绍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建议,扎实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服务,现就相关政策通知如下:沈阳市实施盛京工匠培训工程的五个实施意见(社发〔2017〕141号)、《关于增强沈阳市技能人才选拔激励的实施意见》(任申社发〔2018〕71号)。
二。政策基础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任申社发〔2021〕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文件。
三。实施范围
全市各企业、各行业每年评选的“盛京大工匠”(含中央、省属驻沈企业)。
我市引进的“全国技术能手”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非沈阳市户籍的新进全日制高级技师。
对我市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当年选送100名以上毕业生到我市纳税企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我市每年择优建立纳税企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四。补贴标准
每年评选出的“盛京大工匠”给予一次性奖金10万元。被授予“盛京大工匠”荣誉的技能人才不在评定范围。
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在沈阳市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住房补贴。“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授予“盛京大匠”荣誉称号(不享受盛京大匠10万元奖励补贴)。
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可按规定申请交通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根据项目实施的可靠程度,给予50-100万元的项目建设补助。
V .执行时间
本补充意见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