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积分入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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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广州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广州市广州天河区随迁子女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21〕7号), 《广州市农民工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工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市政〔2021〕1号)等法律。

第二条非广州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天河区义务教育起始年级申请享受政府资助的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学位,适用本办法。义务教育阶段来穗就读学生的随迁子女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入学,是指对广州市天河区申请积分入学的学生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赋分,根据积分计算结果对申请人的积分进行排名。区教育局根据申请人的积分排名和志愿填报情况,结合学位情况。

第四条区教育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积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各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积分来穗儿童按本办法申请公办学校或政府资助的民办学校的学位。

区广州市人才服务管理局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指南,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积分审核(含异议审核),公示制度积分及排名,公布积分结果;负责向区教育局提交无异议的积分制招生名单;为来穗人员及其随行子女提供统计数据信息;牵头指导各街道审核天河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情况。

区教育局负责来穗随迁子女的入学学位安排;今后,随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将纳入工作计划;并制定和公布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农民工子女招生学校和招生计划。

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审核广州籍员工在天河区的创业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5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6000元的标准,为来穗就读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提供经费保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天河区来穗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情况。

住建局和园林局负责审核来广州的人在天河区的合法租赁和居住情况。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审查广州人在天河区购买房产和居住的合法性。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教育部门维护招生秩序,保障学校周边安全。

各街道办负责设立积分制来穗人员受理窗口;负责审核天河区来穗人员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

第五条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户天河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来穗人员在提交天河区入学申请前,应通过“广州市职工积分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核定。

(2)来穗人员连续1年(截止时间为积分制申请当年的8月31日)持有广州市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居住;2.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就业(以依法缴纳天河区社会保险为准,不含缴费);3.在天河区创业。

(3)来穗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人员的子女,截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已满6周岁,尚未入学,未取得小学学籍的;来广州报考初中一年级学位的孩子,应该是当年的小学应届毕业生。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应当征得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六条积分制申请流程:

(1)申请广州市积分。报名参加天河区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应首先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申请和积分核验。

(2)申请天河区积分制入学。申请人取得广州市广州农民工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准的分数后,登录天河农民工子女积分系统,报名天河农民工积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积分。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天河区积分指标的积分情况进行审核。报考人员总分相同时,按以下顺序从高到低排序:

1.在天河区申请广东省居住证的月数;2.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3.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的月数;4.分数在“广州市人才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上获得。

(4)公示申请人资格及积分结果。对报考人员资格和积分的审核结果由来穗区人才服务管理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申请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按时提出投诉,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积分排名。

(5)确定程度。区教育局根据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提供的名单,开展学位志愿填报工作,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就读政府补助的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

(6)报名。随迁子女应按时到入学学校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或不服从安排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根据本办法,对随迁子女在天河区民办学校注册并实际就读的,由区教育局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5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6000元的标准向民办学校拨付学位补贴资金,由民办学校按规定向学生发放学位补贴或直接用于冲抵学生应缴纳的学杂费。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就读公办学校或政府补助的民办学校的学位时,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证件真实有效,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未就读于任何民办中小学。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所申请的公办学校或政府补助民办学校的学位,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在来穗人员子女义务教育过程中,发现有党员或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将移交区纪委监察局处置。

第八条未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不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或已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但未取得学位的农民工子女,自行选择在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就读。

第九条实行政府补助的民办学校停办的,原就读于该积分制民办学校的学生,转入本区其他民办学校的,仍享受政府学位补助。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广州市天河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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